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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證

工作證

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去工作,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外國學生工作時數為每週20小時為限,寒暑假則不在此限。

一、線上申請

申請系統:https://ezwp.wda.gov.tw
操作手冊:https://ezwp.wda.gov.tw/wcfonline/wSite/download/student.pdf

所需文件:學生證、護照、居留證、顯示當學期已註冊之在學證明、郵局繳費單

二、注意事項

1.    工作證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申請上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明年3月31日止;申請下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同年9月30日止。
2.    建議申請電子工作許可,以便自行於系統內下載 (請於審核通過後7天內下載完成,請注意!電子工作許可僅允許下載一次,無法重覆下載)。
3.    送出申請後須等7-10個工作天審核,若通過將會收到Email通知。

三、其他相關規定

1. 具工作證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工作時間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寒暑假除外)。
2. 未依前項規定者,勞動部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且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3.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申請工作證;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4. 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惟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

 

緊急聯絡

校安中心
緊急24小時聯絡電話:
0975-176-911 或 03-458119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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