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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證

工作證

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去工作,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外國學生工作時數為每週20小時為限,寒暑假則不在此限。

一、線上申請

申請系統:https://ezwp.wda.gov.tw
操作手冊:https://ezwp.wda.gov.tw/wcfonline/wSite/download/student.pdf
所需文件:學生證、護照、居留證、顯示當學期已註冊之在學證明、郵局繳費單

二、注意事項

1. 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1年,請同學務必注意效期,以避免受罰。
2. 建議申請電子工作許可,以便自行於系統內下載                   
   (請於審核通過後7天內下載完成,請注意!電子工作許可僅允許下載一次,無法重覆下載)。
3. 送出申請後須等7-10個工作天審核,若通過將會收到Email通知。

三、其他相關規定

1. 具工作證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工作時間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寒暑假除外)。
2. 未依前項規定者,勞動部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
   規定申請工作許可且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3.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申請工作證;來臺
   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4. 每學年上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之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
   期間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規定之限制。另來臺學習

   語
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又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
   課程結束,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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